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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
作者: 時間:2014-05-06 00:00:00 訪問次數:人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3/11/20/art_3883_3984.html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f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fā)〔2013〕3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yè),各高等院校: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12日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社會領域改革,促進服務業(yè)發(fā)展和服務型政府建設,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3〕96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減少行政許可的意見》(魯政發(fā)〔2013〕15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下簡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fā)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機構和企業(yè)等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的公共服務供給方式。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組織實施。
第二章 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政社分開、在改善民生和創(chuàng)新管理中加強社會建設的要求,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改革創(chuàng)新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推動中國特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發(fā)展,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第五條 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權責明確。各級政府根據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和財權與事權相統(tǒng)一的原則,從各地實際出發(fā),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fā)揮政府主導作用,合理界定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和項目,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jiān)督管理。
(二)公開擇優(yōu)。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yōu)的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加強監(jiān)督檢查和科學評估,建立優(yōu)勝劣汰的動態(tài)調整機制。
(三)注重績效。政府購買服務應強化績效理念,按照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提升服務質量、有利于提高資金效益和降低服務成本的原則,堅持精打細算,明確權利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不斷提升政府購買服務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積極穩(wěn)妥。政府購買服務要按照“整體設計、有序推進、試點先行”的思路,突出重點,以點帶面,因地制宜,注重發(fā)揮社會力量吸引、調動和整合社會資源的功能,形成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合力。
(五)鼓勵創(chuàng)新。各級政府要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務和公共財政體系的要求,大膽探索,勇于創(chuàng)新,研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體制機制,構建多元參與、形式多樣的政府購買服務格局。
第三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
第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經費由財政承擔的各級行政機關和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納入機構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第七條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民政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yè)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yè)、機構等。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jiān)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通過年檢、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商業(yè)信譽良好,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優(yōu)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資格。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
第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行為等不適合向社會力量購買,以及不屬于政府職能的服務項目外,下列事項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逐步交由社會力量承擔:
(一)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竟步逃?、勞動就業(yè)服務、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基本養(yǎng)老服務、優(yōu)撫安置服務、基本醫(yī)療衛(wèi)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務、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環(huán)境保護、交通運輸、服務三農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服務事項。區(qū)劃地名管理、社會組織管理、社區(qū)事務、社工服務、法律援助、慈善救濟、公益服務、人民調解、社區(qū)矯正、安置幫教、公共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三)行業(yè)管理與協調事項。行業(yè)職業(yè)資格認定、處理行業(yè)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四)技術服務事項??蒲小⑿袠I(yè)規(guī)劃、行業(yè)規(guī)范、行業(yè)調查、行業(yè)統(tǒng)計分析、資產評估、檢驗檢疫檢測、監(jiān)測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jiān)督、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咨詢、技術業(yè)務培訓、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六)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政府轉變職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及財力水平等因素,在準確把握公眾需求的基礎上,按照積極穩(wěn)妥的原則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購買服務范圍,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動態(tài)調整,符合條件的項目應逐步納入政府采購目錄(服務類)中。
第五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程序與方式
第十條 政府購買服務原則上按照部門預算和政府采購的程序、方式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由購買主體隨同部門預算申報年度購買計劃,經財政部門批復同意后組織實施;對突發(fā)性應急事項可經財政部門同意后,采取先確定承接主體,再根據購買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確定預算額度的方式。
第十二條 購買主體在同級財政部門批復購買計劃后,要主動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項目的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guī)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也可以根據不同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選擇承接主體。
第十四條 通過以上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應及時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范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嚴禁轉包行為。購買主體要將合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根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從其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經批準使用的專項經費既有預算中統(tǒng)籌安排。隨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發(fā)展所需增加的資金,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由各部門依據購買服務合同,按現行的部門預算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的不同形式,由財政部門審核購買服務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第七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保障與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jiān)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統(tǒng)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yè)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jiān)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規(guī)范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一)各級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資金扶持、人才培養(yǎng)等方面積極支持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fā)展。
(二)財政部門牽頭負責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監(jiān)督、指導各類購買主體依法開展購買服務工作,做好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三)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和目錄進行審核。
(四)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yè)主管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評估、執(zhí)法等監(jiān)管體系。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核實社會組織的資質及相關條件,向購買主體提供社會組織名錄。
(五)監(jiān)察、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審計。
(六)購買主體負責購買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內部監(jiān)督管理制度,公開本部門經批準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jiān)督,在項目完成后組織考核評估和驗收。
第十八條 加強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績效管理,嚴格績效評價機制。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以后年度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財政、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jiān)督,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guī)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現象發(fā)生。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按規(guī)定予以處罰、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在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取得良好社會和經濟效益的社會組織,可給予獎勵性補助。
第二十條 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退出機制,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濟南軍區(qū),省軍區(qū)。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3年11月14日印發(fā)
山東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的附件.pdf